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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责任追究制         ★★★
    过错责任追究制
    作者:行政中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8 【字体:

    一、过错责任是指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工作发生错误或明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结合、惩诫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布置,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2、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屡次出现差错。

    4、因个人表现不佳,给中心工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5、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四、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过错人的责任:

    1、主动承担并积极进行改正。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人的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和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过错责任的。

    4、其他应从重追究的行为。

    六、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诫免教育、岗位培训、效能告诫。

    3、调离窗口工作、降职、免职、辞职、辞退。

    4、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七、过错责任的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或中心主任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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