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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作者:行政中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8 【字体:

    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设基本分100分。

    一、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20分)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2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扣分:

    1、上班时间,男工作人员留长发、蓄胡须、染彩发的,女工作人员浓妆艳抹、染指甲、染彩发、披肩发的,每次扣0.5分;

    2、接待群众未先讲普通话,或接听电话时未先用普通话讲“您好,我是××窗口”的,每次扣0.5分;

    3、有关法律、规章、政策等资料准备不齐全或未及时更新,或未放置在规定位置供服务对象查阅的,每次扣1分;

    4、上班时间在窗口看报纸或休闲类书刊的,每次扣0.5分;

    5、上班时间有在大厅内嬉闹、窗口抽烟、吃零食、举止不雅观等行为的,每次扣0.5分;

    6、上班时间有玩游戏、听音乐或非工作之需电脑上网等行为的,每次扣0.5分;

    7、将服务对象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进服务台内的,每次扣0.5分;

    8、有随地吐痰,或随便丢纸屑、烟蒂,或乱倒茶渣等不良行为的,每次扣1分;

    9、上班时间办公桌面上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杂乱的,下班时桌面未整理,有不整洁现象的,每次扣0.5分;

    10、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每次扣5分;

    11、工作人员之间工作相互推诿,需要协调的事宜不及时报告中心的,每次扣3分;

    12、服务态度不好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次扣2分;

    13、拒不服从“中心”管理的,每次扣5分;

    14、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每次扣5分;

    15、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每次扣5分;

    16、收费未按规定在“中心”窗口缴纳的,每件扣5分。

    17、在“电脑专用”插座上使用非计算机设备,或下班后未关闭计算机并切断电源的,每次扣2分;

    18、擅自在“中心”局域网内的计算机上安装有关硬件或软件的,每次扣5分;擅自联网接入的,每件次扣5分;

    19、擅自修改局域网内各计算机的用户名和IP地址,或攻击系统网络,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数据进行删除或修改的,每次扣5分;

    20、不按“中心”网络管理规定操作造成网络系统故障的,每次扣3分;造成网络系统瘫痪的,每次扣10分。

    二、业务技能(20分)

    了解“中心”的各项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文字表达能力的,得2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扣分:

    1、在“中心”组织的业务等考试中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

    2、接待咨询时,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或未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全部资料的,每次扣0.5分;

    3、书写的批文、单据等有错误或书写不规范的,每次扣0.5分;

    4、电脑输入错误,操作人员报告网管人员后,网管人员修改或删除的,每件次扣0.2分;未及时报告网管人员的,每件次扣2分;

    5、中心发放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每件次扣1分;

    6、窗口收件后,应由窗口单位进行内部运作的事项,却要求服务对象自己去办理的,每次扣2分;

    7、未按“中心”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文书和报表的,每次扣1分;

    8、属联办件,但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或未与审批中心及有关窗口取得联系的,每件次扣1分;

    9、受理承诺件时,未向服务对象提供《承诺件通知单》的,每件次扣1分;

    10、已纳入“中心”受理的审批事项,工作人员要求服务对象到本部门或上级部门办理与审批事项相关事宜的,每件次扣2分;

    11、属窗口审批的事项,其审批过程(现场勘查除外)不能按时在中心完成的,每件次扣2分;

    12、不严格执行中心提出的简化审批环节和申报材料、压缩承诺时限、改进审批方式意见的,每件次扣2分。

    三、出勤值勤(20分)

    自觉遵守“中心”考勤制度、会议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2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扣分:

    1、上班迟到、忘签到或早退、忘签退的,每次扣0.5分;

    2、上班时间有聊天串岗、打瞌睡或外出用餐、洗澡等行为的,每次扣0.5分;

    3、因特殊情况未事先请假,在外出(含公出)期满后1天内未补办请假手续的,每次扣1分;

    4、当月病假5日以上的,每日扣0.5分,当月事假3日以上的,每日扣1分;

    5、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15分钟以上的,每次扣1分;擅自离岗外出1小时以上的,每次扣1.5分;

    6、旷工的,每半天扣2分;

    7、工作人员请假外出(含公出),其在窗口承担的工作未委托他人,每次扣2分;

    8、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或学习,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0.5分,缺席的每次扣1分;

    9、请销假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分;

    10、双休日或其他节假日,窗口负责人应保持通讯畅通,离开城区未向“中心”值班人员说明,未将落实好的临时负责人告知“中心”值班人员,造成“中心”值班人员通知其办理急件联系不上的,或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的,每次扣5分。

    四、工作实绩(40分)

    (一)、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按时办结率和准确率达到100%,得20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扣分:

    1、编造办件,或者输入内容不真实的,每件次扣2分;

    2、可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的,每件次扣3分;

    3、需要补件而未向服务对象开具《补办件通知书》或已开具《补办件通知书》但项目有遗漏的,每件次扣2分;

    4、承诺件受理时,未向服务对象开具《承诺件通知书》的,每件次扣2分;

    5、作退回件处理而未向服务对象开具《退回件通知书》或已开具《退回件通知书》,但退还理由不足的,每次扣2分;

    6、收退件手续不规范,包括未能按规定当天将办件情况及时登录“中心”局域网,或未及时向“中心”报送承诺件、退回件、联办件等通知单的,每件次扣2分;

    7、办件超过承诺时限(含联办会议确定的时限)的,每超一个工作日每次扣2分;

    8、承诺件未办结,而作为办结处理的,每件扣5分;

    9、因工作人员原因,造成资料缺失的,每件次扣2分;

    10、未能按时按质完成“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每次扣1-3分;

    11、联办件牵头责任窗口及联办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每件次扣2分;

    12、不严格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每件次扣2分;

    13、办事结果有差错的,每次扣2分;

    14、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的,每件次扣5分;

    15、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分;

    16、不依法行政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每次扣5分。

    (二)、服务对象评议(10分)

    根据服务对象评议窗口工作人员“好”、“较好”、“一般”、“较差”所占总票数(全体评议数)的百分比,将“好”所占的百分比乘以10分,“较好”所占的百分比乘以8分,“一般”所占的百分比乘以4分,三项相加后即为该项总得分(服务未作评议的得8分)。“较差”在10%以上(含10%)的该项为0分。

    (三)、其他(10)

    加分:

    1、收到表扬信、锦旗等,每件加0.5分(最多加至2分);

    2、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确定为表扬的,每件加0.5分;

    3、服务对象在“意见建议征询表”中提出具体表扬内容的,每件加0.1分(最多加2分);

    4、被新闻媒体表扬:县级的每次加0.5分,市级的每次加1分,省级的每次加3分,国家级的每次加5分;

    5、稿件被“中心”《简报》采用的,“简讯”每件加0.1分,其他每件加0.3分;稿件被“中心网站”录用的,每件加0.1~0.5分;稿件被国家、省(部)、市、县级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录用的,每件分别加5分、3分、1分、0.5分;

    6、代表“中心”在比赛中获奖:县级的每次加0.5分,市级的每次加1分,省级的每次加3分,国家级每次加5分;

    7、向“中心”提出工作建议被采纳、实施后,一般性的每件加0.5分;创举性的每件加1分;

    8、主动适应“中心”运行机制,压缩申报材料,缩短办事时限,减少办事环节,新设联办项目等,形成制度,取得实效的,经“中心”确认后,每件酌情加1—5分;

    9、为“中心”作出突出贡献的,每次加3分;

    10、因在“中心” 表现突出,受国家、省(部)、地(厅)、县(处)、科(局)级年度表彰的,综合性的每次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0.5分,单项的每次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0.3分。

    扣分:

    1、服务对象在“意见建议征询表”中提出具体批评意见的,每件扣0.1分;

    2、工作人员授意服务对象填写评议表、写表扬信、送锦旗等,每次扣3分;

    3、人为造成公物(包括劳动工具)损坏、遗失的,每次扣2分;

    4、被新闻媒体批评的:县级的每次扣3分,市级的每次扣5分,省级的每次扣7分,国家级的每次扣10分;

    5、服务对象投诉,工作人员有过错责任,后果较严重的,每件扣10分;

    6、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每件扣10分;

    7、因其他过错,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每件扣10分。

    上述各项全部加分5分,扣分至各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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