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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窗口考核实施细则       ★★★
    服务窗口考核实施细则
    作者:行政中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8 【字体:

    中心对各窗口每月考核一次,考核设基本分100分,最高分110分

    一、人员到岗和工作纪律(10分)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到岗办公和遵守工作纪律的得10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扣分:

    1、上班迟到、未签到或早退、未签退的,每人次扣0.5分;

    2、因特殊情况未事先请假,在外出 (含公出)期满后1天内未补办请假手续的,每人次扣1分;

    3、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15分钟以上的,每人次扣1分;擅自离岗外出1小时以上半天以内的,每人次扣1.5分;

    4、旷工的,每人次半天扣2分;

    5、请假无书面假条或请销假弄虚作假的,每人次扣2分;

    6、上班时间在窗口看报纸或休闲类书刊的,每人次扣0.5分;

    7、上班时间有聊天串岗、打瞌睡或外出用餐、洗澡等行为的,每人次扣0.5分;

    8、上班时间有在大厅内嬉闹、在窗口抽烟、吃零食、举止不雅观等行为的,每人次扣0.5分;

    9、上班时间有玩游戏、听音乐或非工作之需电脑上网等行为的,每人次扣0.5分;

    10、有随地吐痰,或乱丢纸屑、烟蒂,或乱倒茶渣等不良行为的,每人次扣0.5分;

    11、非中心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进入本窗口服务台内的,每次扣0.5分;

    12、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时,迟到或早退的每人次扣0.5分,缺席的每人次扣1分;

    13、工作人员请假外出(含公出),其在窗口承担的工作未委托他人的,每人次扣2分;

    14、双休日及其他节假日,窗口负责人未保持通讯畅通,离开城区未向“中心”值班人员说明,未落实好临时负责人告知“中心”值班人员,造成“中心”值班人员通知其办理急件联系不上,或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到达的,每次扣5分;

    15、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每人次扣5分;

    16、窗口之间或工作人员之间工作相互推诿,需要协调的事宜不及时报告“中心”的,每件次扣3分;

    17、提供工作信息弄虚作假的,每件次扣3分;

    18、拒不服从“中心”管理的,每人次扣5分;

    19、在“电脑专用”插座上使用非计算机设备,或下班后未关闭计算机并切断电源的,每次扣2分;

    20、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心”局域网内的计算机上安装有关硬件或软件的,或擅自联网接入的,每件次扣5分;

    21、擅自修改局域网内各计算机的用户名和IP地址,或攻击系统网络,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数据进行删除或修改的,每次扣5分;

    22、不按“中心”网络管理规定操作造成网络系统故障的,每次扣3分;造成网络系统瘫痪的,每次扣10分。

    二、规范服务(10分)

    工作人员做到规范化服务的得10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扣分:

    1、男工作人员留长发、蓄胡须、染彩发的,女工作人员浓妆艳抹、染指甲、染彩发、披肩发的,每人次扣0.5分;

    2、有关法律、规章、政策等资料准备不齐全或未及时更新,或未放置在规定位置供服务对象查阅的,每次扣1分;

    3、窗口《办事须知》等资料断档或未及时更新的,每次扣0.5分;

    4、接待群众未先讲普通话,或接听电话时未先用普通话讲“您好,我是××窗口”的,每次扣0.5分;

    5、服务态度不好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人次扣2分。

    三、收退件管理(15分)

    严格按照收退件管理办法办理各项手续的得15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扣分:

    1、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或未一次性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申办事项所需全部资料的,每人次扣0.5分;

    2、按规定应在“中心”办理而未进“中心”仍在部门办理的,经查实,每件次扣10分;有事项在“中心”和部门两头办理的,经查实,每件次扣5分。

    3、因办公资料不全,耽误窗口工作的,每人次扣0.5分;

    4、书写的批文、单据等有错或书写不规范的,每件次扣0.5分;

    5、电脑输入错误或输入不完整,操作人员报告网管人员后,由网管人员修改或删除的,每件次扣0.2分;未及时报告网管人员的,每件次扣2分;

    6、编造办件,或者输入内容不真实的,每件次扣2分;

    7、可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的,每件次扣3分;

    8、承诺件受理时,未向服务对象开具《承诺件通知书》的,每件次扣2分;

    9、需补件而未向服务对象开具《补办件通知书》或已开具《补办件通知书》但项目有遗漏的,每件次扣2分;

    10、作退回件处理而未向服务对象开具《退回件通知书》或已开具《退回件通知书》,但退还理由不足的,每次扣2分;

    11、承诺件未办结,而作为办结处理的,每件扣5分;

    12、收退件手续不规范,包括未能按规定当天将办件情况及时登录“中心”局域网,或未及时向“中心”报送承诺件、退回件、联办件等通知单的,每件次扣2分;

    13、因工作人员原因,造成资料缺失的,每件次扣2分;

    14、中心发放的文件、材料丢失的,每件次扣1分;

    15、属联办件的,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或未与“中心”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的,每件次扣2分;

    16、联办件牵头责任窗口及联办单位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每件次扣2分; 

    17、窗口收件后,应由窗口单位内部进行运作的事项,却要求服务对象自己去办理的,每件次扣2分;

    18、应由“中心”窗口人员办理的事项,却要求服务对象到本部门或上级部门办理与审批事项相关事宜的,每件次扣2分;

    19、属窗口审批的事项,其审批过程(现场勘查除外)不能按时在“中心”完成的,每件次扣2分;

    20、不严格执行“中心”提出的简化审批环节和申报材料、压缩承诺时限、改进审批方式意见的,每件次扣2分;

    21、不严格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每件次扣2分;

    22、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的,每件次扣5分;

    23、不依法行政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每次扣5分。

    四、收费管理(10分)

    按规定收费的,得10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扣分:

    1、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每次扣5分;

    2、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每次扣5分;

    3、收费未按规定在“中心”的结算窗口缴纳的,每件次扣5分;

    4、擅自不收或少收规费的,每次扣2分。

    五、工作效率(15分)

    严格按“中心”承诺时限办件的得15分。

    1、超过承诺时限(含联办会议确定的时限),每超一天每件次扣2分。

    2、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六、办事结果(15分)

    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和准确率达到100%的得15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扣分:

    1、未能按时按质完成“中心”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每次扣1-3分;

    2、办事结果有差错的,每件次扣2分;

    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分。

    七、卫生保洁(5分)

    保持保洁区及工作台面整齐、清洁的得5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扣分:

    1、不参加“中心”组织的打扫除活动的扣5分,在“中心”安全卫生领导小组组织的月度卫生考核评比中,被评为 “差”的扣3分,被评为“较差”的扣2分,被评为“一般”的扣1分; 

    2、未按指定位置摆放卫生工具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3、窗口保洁区范围内有污迹、纸屑、烟蒂、蛛网、杂物等不清洁现象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4、上班时间办公桌面上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杂乱的,下班时桌面未整理,有不整洁现象的,每次扣0.5分;

    八、服务对象评议(10分)

    服务对象评议采取窗口发放《评议表》和“中心”随机发放《评议表》相结合的方式。窗口评议“较好”以上的得10分。“评议表”中有1个“较差”的每件次扣1分;服务对象有投诉经查属实,扣10分。

    九、其他(+5分)

    (一)加分:

    1、收到表扬信、锦旗等,每件次加0.5分(当月累计最多加到2分);

    2、突出的好人好事,经中心认定,每件加0.5分;

    3、向中心提出工作建议被采纳后效果较好,每件加0.5分;

    4、窗口或工作人员被新闻媒体表扬:县级的每次加0.5分,市级的每次加1分,省级的每次加3分,国家级的每次加5分;

    5、上月度窗口向中心投稿的,加0.5分;稿件被“中心”《简报》采用的,加1分;稿件被“中心网站”录用的,每件加0.1~0.5分;稿件被国家、省(部)、市、县级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录用的,每件分别加5分、3分、1分、0.5分;

    6、窗口工作人员代表“中心”参加比赛获奖:县级的每次加0.5分,市级的每次加1分,省级的每次加3分,国家级的每次加5分;

    7、被“中心”授予“委屈奖”的,每人次加0.5分;

    8、主动适应“中心”运行机制,压缩申报材料,减少办事环节,新设联办项目等,形成制度,取得实效的,经“中心”确认后,每件酌情加1—5分;

    9、为“中心”作出突出贡献的,每次加3分;

    10、因窗口工作表现突出,受国家、省(部)、地(厅)、县(处)、科(局)级年度表彰的,综合性的每次分别加10分、7分、4分、2分、1分,单项的每次分别加5分、3.5分、2分、1分、0.5分。

    各级加分可以重复计算。

    (二)扣分:

    1、服务对象在“意见建议征询表”中提出具体批评意见的,每件扣0.1分;

    2、工作人员授意服务对象填写评议表、写表扬信、送锦旗等,每件次扣3分;

    3、人为造成公物(包括劳动工具)损坏、遗失的,每件次扣2分;

    4、因授权不到位,而影响办件效率或办件结果的,每件扣5分;

    5、被新闻媒体批评的,县级的每次扣3分,市级的每次扣5分,省级的每次扣7分,国家级的每次扣10分;

    6、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每件扣10分;

    7、服务对象投诉,工作人员有过错责任,后果较严重的,每件扣10分;

    8、因其他过错,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每件扣10分。

    上述全部加分不超过5分,扣分至各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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