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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行政审批公开办事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全椒县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行政审批公开办事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8 【字体:
第一条 为保证我县行政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树立廉洁、高效、公开、公正的政府形象,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正常实施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行的各项县级行政审批,核发证照,审核上报的项目必须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办理。违者,依据本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四条 违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 对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项目,仍在原单位继续受理的;
(二) 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项目,不能按承诺期限完成的;
(三) 因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行政服务中心要求换人,单位不予配合或未经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同意,单位擅自调换窗口工作人员给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 对未指定专人收发服务中心办件材料,影响群众办件的;
(五) 对经服务中心组织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联办项目,窗口单位不执行的;
(六) 对设在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不能充分授权,影响承诺审批期限的;
(七) 各窗口单位收取的税费未纳入行政服务中心财政专户的。
第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一) 对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项目或原标准收费的;
(二)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刁难服务对象,无故拖延办结时间,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不文明办事,恶言秽语伤害服务对象的;
(四) 对受理的业务不能按承诺期限完成的;
(五) 对服务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六) 联办业务涉及有关部门及人员,不主动协调服务,而要服务对象去办的;
(七) 对联办项目要求把关而不把关,随意简化法定程序和环节的;
(八) 对窗口工作人员不认真、服务较差、不服从管理而被行政服务中心退回的;
(九) 其他违反行政服务中心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 因工作失职,给服务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
(二) 利用职权索取钱物,或利用职权私自为服务对象有偿代理的;
第八条 因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于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人员,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全椒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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